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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公共选修(通识选修)课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公共选修(通识选修)课管理办法
『 发布:嘉庚学院教务部 | 日期:2008-12-24 』
 

  开设公共选修(通识选修)课是优化学生知识结构,拓宽学生知识面,培养宽口径、厚基础、重能力、求个性的创新人才的重要措施。为规范我院公共选修(通识选修)课管理,确保公共选修(通识选修)课的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共选修(通识选修)课课程设置原则
  1.有利于提升学生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文化艺术修养,培养健全的人格;
  2.有利于拓展学生的知识视野,完善合理的知识结构;
  3.有利于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及创新能力。

  二、管理部门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教务部

  三、公共选修(通识选修)课课程设置
  公共选修(通识选修)课每门课程设定2学分,1学分相当于16-18讲授学时。
  1.人文社科类:涵盖文学、历史学、社会学、法学及新闻传播等学科类别;
  2.语言与艺术类:涵盖英语、日语、艺术设计及音乐等学科类别;
  3.经济管理类:涵盖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类别;
  4.理工与计算机类:涵盖计算机、机械、建筑及土木等学科类别;
  5.通修综合类(此类别针对2008级及以后的年级设置)。

  四、公共选修(通识选修)课学分设置
  1.各专业教学计划中出现的已开设或拟开设的课程,在选修课程中不得重复选修;与各专业相近的公共选修(通识选修)课程尽量不要多选。
  2.各专业修读要求:
  (1)非2008级及以后的年级
  ① 人文与社科类各专业在语言与艺术类、经济管理类、理工与计算机类课程中至少各选修2学分;
  ② 艺术类各专业在人文社科类、经济管理类、理工与计算机类课程中至少各选修2学分;
  ③ 外文学院各专业在人文社科类、经济管理类、理工与计算机类课程中至少各选修2学分;
  ④ 国际商学院各专业在人文社科类、语言与艺术类、理工与计算机类课程中至少各选修2学分;
  ⑤ 理工类各专业在人文社科类、语言与艺术类、经济管理类课程中至少各选修2学分。
  (2)2008级及以后的年级
  人文社科类、语言与艺术类、经济管理类、理工与计算机类、通修综合类五大类课程每类至少修读1门,本系开设课程不得选修。

  五、公共选修(通识选修)课教学要求
  1.选课预备:学生应在选课前清楚自己下一学期的修课量及公共选修(通识选修)课已修课情况,事先做好选课规划。
  2.选课流程:教务部发出选课通知→学生在规定的时间进行网上选课→选课四个阶段→选课结束后确定开课课程班。
  选课四个阶段为:
  (1)第一轮选课(初选):选课原则为随机筛选,即开放选课时段内的任何时间选课机会均等,避免学生在同一时间拥挤选课。选课结果由系统随机筛选产生。所以第一轮选课选中的课程并不一定是最终结果学生需在“查看选课结果时间”内登陆教务系统查看经系统筛选后的选课结果。
  (2)第二轮选课(补选):选课原则为随机筛选,供开放第一轮选课后尚未选满的课程班继续选课,经随机筛选后确定入选名单。第一轮选课中尚未选到课程或选满课程的学生可以在本轮继续进行选课报名,但不能对第一轮所选中的课程进行退、改选。本轮选课结束后将撤消选课人数未满20人的课程班(特殊课程除外),选修相应课程班的学生需再参加第三轮选课。
  (3)第三轮选课(补选):选课原则为先选先得,前两轮选课中仍未选中课程的学生可以继续在本轮中进行选课报名,报名成功即被加入课程班,各课程班额满为止。在本轮选课中,学生不可以对前两轮选课中选中的课程进行退选。
  (4)第四轮选课(退、改选):学生可以在第一周试听完所选课程后,根据需求先进行退选(即退出原课程班),再改选(即加入拟选的课程班),但仅限于添加到未人数未满的课程班中,且各课程班额满为止。
  3.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范操作程序办理选课手续者,选修结果均无效。
  4.选课结果说明:试听周选课结束后,教务部不再接受学生选课结果的修改,学生亦不得私自向任课教师改选或退选。
  5.公共选修(通识选修)课教材原则上由各任课教师自定,推荐学生自主购买。
  6.课堂考勤要求:教学活动均按照课程班进行;课程班学生必须严格遵守选修课课堂纪律制度,按要求参加课程各环节教学与学习活动,不得迟到、早退、缺课。凡缺勤达三分之一或欠交作业达三分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所有缺交的作业,必须在考核之前全部交齐,否则取消考试资格。
  7.学生每学期修读完公共选修(通识选修)课经考核,成绩及格以上者,取得相应学分。公共选修(通识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可另选修其他学期的公共选修(通识选修)课,以取得规定的学分。
  8.每个学生毕业时,公共选修(通识选修)课必须取得教学计划所规定完成的学分。学生修读公共选修(通识选修)课,不能与本人已经修过且取得学分的任何课程重复,如发现重复,一律不计算学分。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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