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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 发布:嘉庚学院教务部 | 日期:2005-03-07 | 编辑录入:嘉庚学院教务部 』
 
 为强化教学管理,努力提高教学质量,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使教学事故与过失的认定和处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
 教学事故界定于教学的全过程,涉及教学及教学管理两个方面,分三个级别: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
 
 教学管理与保障

序号

事 故

级别
1
院、系领导未能按规定时间制定好教学计划,影响学校排课和教学任务的落实。
II
2
教学管理人员未经院(系)及学校有关负责人批准,擅自调整变更教学计划,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II
3
教学秘书未能按规定时间制定出课程表,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II
4
教学管理人员擅自更改课程表规定的教学时间或地点,造成教学活动冲突或教学场地冲突或遗漏教学任务,并未能

在10分钟内妥善解决,导致较大面积的教学秩序混乱,影响正常教学;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使用教学场地造成

教学活动冲突超过10分钟;安排教室发生冲突,导致学生不能按时上课超过10分钟。
II
5

第4条中的情况发生,但处理及时(10分钟以内)

III
6

课程表、考试安排表、调课安排不合理、或因通知未及时送到学生班长、教师手中而造成的停课、停考或因教学场

地冲突而影响正常教学,又未能及时妥善解决。

II
7

学生成绩管理人员丢失或错误登记在校学生考试成绩:

A.少量

B.成批



II

I
8
教学管理人员或教师不按有关审核程序,随意更改学生考试成绩记录或丢失学生原始成绩,造成学生成绩存档和学

籍处理的错误。
I
9

学院(系)和教务部学籍管理人员审查不认真,错发给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

I
10
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除毕业与学位证书之外)、学籍、成绩等各种证书、证明,为申请人谋取利益。
II
11
院(系)教学管理人员处理学生退学出现明显错漏,造成不良影响。
II
12

负责教材证订人员漏订、少订教材,而又未能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整个班级学生开学无教材使用达一周。

II
13

在规定时间内,试题未及时印刷或监印,废卷销毁、试题保管等未按规定执行,影响正常考试;

考试的命题和试卷印刷出现较大错漏或监考人员不能履行职责,对考试要求不严,擅离职守,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考试前试题保密措施不严,造成考题泄露。

II
14
对照明电器、电源和电教(扩音和投影、放音收音)设备的故障在开学和开考前未及时检修,影响正常教学和考试;
II
15

对上课和考试过程中发生的设备故障,在接到抢修通知后,检修人员未能及时到达现场抢修,影响教学和考试正常

进行。

II
 
课程讲授

序号

事 故

级别

16
任课教师在教学环节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下载、播

放、演示和宣扬违背我国法律和道德的内容,或辱骂学生,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向体罚,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I
17

任课教师未经主管院(系)院长(系主任)批准由他人代课,影响教学质量。

II
18

授课内容不按教学大纲进行,随意增加或减少课时,随意更改教学内容和课程性质。

II
19
教师未填报停/调课申请表、事前未经院(系)与教务处批准,擅自停课;或擅自更改课程表上的课程、时间、地点

、班级,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II
20

备课不认真致使教学出现重要概念错误或条理不清,对学生的课程学习造成不良影响。

II
21

教学计划规定以及教学需要课程作业训练的课程,整个学期:未布置批改作业,严重影响课程教学质量;或布置批

改作业量太少,影响课程教学质量。

II

III
22

上课时指导失误或擅离岗位造成较严重的秩序混乱或人员财产损伤。

II
23

无故迟到或早退达 10 分钟;或虽不及 10 分钟,但一星期迟到或早退达三次。

III
24

无故迟到或早退达 20 分钟及旷课 1 节(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

II
25

教师上课时使用 BP 机、移动通讯器材对外联系或进行商业活动,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II
26
暗示或鼓励学生闹事、罢课,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I
27

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的指导教师,不按规定履行指导教师的职责。

II
 
课程考试

序号

事 故

级别
28

丢失试题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命题,影响考试如期正常进行。

II
29

评卷过程中丢失试卷,影响个别学生的成绩评定。

II
30

教师或管理人员利用工作便利泄露考题。

I
31

命题不认真,造成试题有较多错误,影响学生考试成绩。

II
32

主考教师、监考教师迟到或缺席,致使考试延误 10 分钟以上。

II
33

主、监考教师对学生考试作弊行为不处理、不上报。

II

34

评分教师不按评分标准阅卷、私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

II
35

教师所报成绩有成批性错误而且没有按学校规定程序及时予以更正。

II
36

不按规定时间报送成绩,影响后续工作的正常进行。

II

超过规定时间一周报送成绩,严重影响后续工作的正常进行。

I
37

教师考试评分后1年内无法提供考生试卷供复查。

II
 
其它未列入表中但对正常教学造成不良影响的事故,应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认定处理。
 
二、教学事故的处理

  教学事故可由事故的责任人、发现者或知情者在事故发生三天内报告有关院系,各学院(系、部),应迅速查明原因,并填写“教学事故登记表”,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部。事故直接责任人原则上应该在事故发生后立即主动向院系及教学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量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教学事故采取隐瞒、拖延等行为,无论是直接责任人或间接责任人都可认定为新的教学事故。

  对Ⅲ级教学事故责任人,由各学院系或所属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在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两次Ⅲ 级教学事故者,作一次Ⅱ级教学事故处理。

  对Ⅱ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当年不能评优评奖,由各院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扣发责任人当月岗位津贴的50%,并将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备案。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两次Ⅱ级教学事故者,作Ⅰ级教学事故处理。

  对Ⅰ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各教学单位应及时将具体情况报教务部,教务部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教务部或人事部门对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扣发事故责任人一学期岗位津贴的 50%。对情节严重且认错态度不好者,学院将给予责任人(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并将其调离现有岗位。该责任人当年的考核一律为不称职。

  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Ⅱ级、Ⅰ级教学事故责任人的有关材料将存入其本人业务档案。

 
三、申诉和仲裁
  教学事故的责任人、举报人、知情人或调查人员如认为事故认定结果与事实不符,或事故责任处分不当,可在教学事故认定书下达后十日内向学院教务部提出书面申请或书面提请复议,教务部每学期举行一次教学事故听证会,通知本学期内教学事故责任人(申诉人)或提请复议人到会申述,并进行复议和仲裁,院务会仲裁为最终裁定。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表》下载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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